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保安》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举证义务

         

摘要

编辑老师:刘某于去年12月应聘进入上海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该公司正好在刘某老家武汉有分公司,刘某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企业就派刘某到武汉担任保安班长。今年7月刘某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刘某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