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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非必要性

         

摘要

cqvip:长期以来,为激励创作,立法实践对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多持支持态度,从而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期不仅呈现延长趋势,且表现出明显的不可逆性。事实上,保护期的过度延长,不仅会侵蚀公共领域、阻碍公众便捷接触和使用作品,对作者创作的激励作用也颇为有限。数字时代,由于作品衍生品类型的增多,市场对有价值作品争夺的越发激烈,人均寿命的延长,在不延长保护期的情况下,只需依法对著作权利人尤其是作者权利进行保护,即可对权利人尤其是作者给予足够激励,实现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与传播,推动文化发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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