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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谈物业服务纠纷的调解方法

         

摘要

cqvip:《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笔者以为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的最好途径不是诉讼,而是双方坐下来去协商。那么,如何才能调解好双方之间的矛盾呢?作为杭州市拱墅区物业服务纠纷调解中心的一名人民调解员,笔者以为,最重要的莫过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真情打动业主,用法理说服业主。笔者承接的一桩发生在T小区的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真实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教案。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 |2020年第8期|76-77|共2页
  • 作者

    王勇;

  • 作者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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