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专利与商标 >三维标志的显着性及美学功能性的判断

三维标志的显着性及美学功能性的判断

     

摘要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将三维标志纳入到可注册的商标标识范围。因三维标志有着与平面标志不同的内在特点,故商标法要求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三维标志既要具备显着性,还不属于由技术功能或美学功能决定的标志,即体现技术功能性及美学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实践中,尽管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所占比例很小,但申请数量一直呈上昇态势,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是实践中需要更多面对的问题。现有的此类案件,大多涉及的是三维标志的显着性判断问题,而在近日刚刚审结的雀巢方形瓶案件中,则同时涉及“显着性”及“美学功能性”两个问题的判断。笔者在判决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评述。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