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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得产品的后续使用不侵害专利权

         

摘要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该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2011年1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13年7月17日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推荐。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报院领导同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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