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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及其限度——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

         

摘要

当部门法学在"预设实在法体系有效性"的基础上,逐渐实现教义化的今天,那些无法教义化的、原本被视为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还具备法学的性质吗?它们还拥有法学上的重要性吗?尤其是法理学这个学科,它的法学属性看起来并没有受到怀疑,但是它在法学中的重要性遇到了巨大的质疑。然而,由于教义化必然要求实在法实现体系性,体系性又指向法体系背后的价值,因而实在法体系可能在价值上存在缺陷,法理学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关于特定实在法体系背后之一般价值的讨论。因此,作为关于法体系之价值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促进实在法体系依照特定价值做出改进的动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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