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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禁令限制:原则、过错考量及其认定

         

摘要

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禁令救济、许可费率确定等问题的国内外专利诉讼频发,令业内瞩目。基于侵权不停止理论,应遵循保障公共利益与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对垄断性较强的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进行限制。许可谈判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缺乏谈判诚意的过错,是决定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是否符合保障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的核心因素。通常下列情形可被推定(或者认定)为主观过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发侵权通知或实施者未在合理时间内答复、专利权人未提出FRAND书面要约或实施者未在合理时间提出反要约、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保密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仲裁请求或法院调解等,都可以认定某一方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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