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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局部细微差别判定的客观化

         

摘要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对有关外观设计的法条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亦即,增加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上述条款涉及两种情形: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其中,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主要涉及转用、组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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