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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退出岗位协议的法律效力

         

摘要

【案情】宋某,1967年出生,1990年11月与某国有银行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会计岗。后于1997年10月调任至外勤岗位,当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外勤,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04年12月,宋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宋某于2005年1月1日进入银行内部劳动力市场;同时停止执行原合同书中涉及到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条款;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加100元的标准支付宋某基本生活费,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019年11月宋某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外勤工作岗位,并要求支付离岗与在岗期间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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