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卫生产业》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摘要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第四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