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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实施决定权主体之浅析

         

摘要

孕妇李某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黄痰伴咯血10天,呼吸困难1周,端坐呼吸三天”到医院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因患者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经初步诊断:①急性心功能衰竭,②重症肺炎,③孕足月,④妊娠期高血压?医院认为应立即剖宫产结束分娩,以减轻孕妇循环负担。医生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母胎生命,应立即剖宫产终止妊娠,挽救母儿生命,并联系麻醉科做好病房急诊剖宫产准备。李某当时已经处于谵妄状态,不能应答。而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当面告知,目前考虑重症肺炎肺部感染诱发急性心衰,不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猝死,危及母儿生命,现在的治疗原则是抗心衰、抗感染同时积极终止妊娠。患者家属签字:“拒绝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肖某”。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卫生人才》 |2017年第10期|43-46|共4页
  • 作者

    郑吉喆;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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