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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 第5号

         

摘要

cqvip: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二、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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