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摘要

<正> 2003年第23号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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