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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 第19号

         

摘要

<正>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务部作为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日益频繁,与国内有关行业、产业的联系不断加强。为使商务部在国际经贸交流和与国内行业、产业联系中有统一的形象标志,经商务部部务会审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现发布商务部标识(见附件)。今后,商务部将在各类商务工作和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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