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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通知》发布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履行、资质条件的界定、数据统计口径、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6年第14期|27-28|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生产行业管理;出口贸易;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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