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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6年第3期|42-42|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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