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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正>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账户的设置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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