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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 第3号

         

摘要

<正> 为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经商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和电监会制定了《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在对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人条件为依据。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7年第8期|9-11|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4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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