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 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 第41号

         

摘要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税则号列:29141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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