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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修订

         

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后者的法律和法规"是指对属于本协定所保护的投资的任何投资财产,应当与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立法所确定的外国投资种类一致,并按照该种类进行登记。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与投资相关的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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