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31号

         

摘要

<正>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