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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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