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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摘要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中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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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年鉴》 |2012年第1期|565-56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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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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