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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的适用逻辑重释与理论审思

         

摘要

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存在难以克服的司法适用困扰,其根源在于深植拟物化财产观念之表达独占论的内在缺陷。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有必要摒弃根植于“人一物”支配关系且单向度的财产独占观念,修正表达独占论从作品范畴单向确立的传统侵权认定规则,融贯“行为/对象”二元范畴的解释方法,实现从表达独占论到行为稀释论的观念转型与规则调适。“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意义重在确立“抄袭”或参照来源关系的事实认定。合理使用判断四要素和三步检测法之步骤二、三,与其说是侵权免责抗辩规则甚或对法定例外情形的进一步限定规则,母宁说是区分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已吸收“实质性相似”价值判断环节的侵权认定混同规则,可以在具体个案中发挥侵权判定解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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