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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盈亏模式下一级土地整理会计核算与涉税

         

摘要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为迅速推进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在资金、人力等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需引进投资开发主体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开发。虽然各地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合同所涵盖的内容不同,但合同约定的收益模式却相对单一,大致分为政府向投资开发主体提供固定的开发收益、政府对成本保底+额外收益分成、投资开发主体自负盈亏三种模式。全面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提供一级土地整理开发服务涵盖的多种模式纳税人该如何纳税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财政部也并未对一级土地整理项目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定。本文主要对自负盈亏模式下一级土地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涉税情况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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