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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转让登记协助义务的范围

         

摘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当物为某汽车贸易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B股),典当金额90万元等。同年8月5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出还款通知。在当期限届满后,某汽车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8月20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函,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办理相应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某汽车贸易公司回函表示同意办理。但此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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