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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新《动物防疫法》加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各级政府负有'统一领导'的责任——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体会

         

摘要

cqvip:导读:新的《动物防疫法》正是针对新形势、新阶段下,进行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明确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既是努力目标,又是具有实实在在内涵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动物防疫法》新的内容主要反映在政府的责任方面。《动物防疫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动物防疫法》还明确规定"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在队伍建设方面,首次明确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含义和职责。总而言之,新《动物防疫法》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出了修改,同时增加了疫病预防、疫情预警认定、风险评估、防疫保障机制、执业兽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文中专家就新修《动物防疫法》中新内容及特质,从专业角度进行了(解)研读(说明:国家大法,拟研度),特刊出,以馔读者。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动物保健》 |2007年第11期|13-14|共2页
  • 作者

    余为;

  • 作者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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