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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

         

摘要

2006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通知说,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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