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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证经营烟草的行为定性及烟草公司配送部分的定性

         

摘要

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借证经营烟草是一种自身未经许可,但又拥有许可证件的特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否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在借证经营中,烟草公司因不明真相,仍存在正常配送烟草的行为,配送烟草部分不排除烟草公司失职,但是否就当然阻却当事人的违法性。本文就借证经营烟草及其当中存在的烟草公司配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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