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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摘要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文通过案例对加计抵减政策影响到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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