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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以时”:儒家婚礼诠释中的婚龄和婚期问题覆议

         

摘要

儒家“婚姻以时”观体现着儒学对婚姻家庭和社会人伦秩序有序展开的关怀。“婚姻以时”的观念强调男女嫁娶要“及时”,初婚年龄不能“逾时”,否则即为“失时”。“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并非嫁娶之正年,而是“期尽之法”。汉儒以阴阳奇偶之数和大衍之数对婚龄的诠解,是不符合早期儒家观念和社会各阶层嫁娶实际的附会与引申。其次,经学史上所争论的婚期时月,即嫁娶之正期为秋冬还是仲春问题,应从习俗和礼俗角度理解,并非大传统礼制或诏令所规范的结果。受居住环境和农事生产影响,庶民阶层婚期多为季秋至孟春,仲春为杀礼以促成婚配之时。而贵族阶层不仅在婚期上“通于四时”,而且普遍早婚,无婚龄“失时”之忧。此外,针对民间“旷男怨女”的嫁娶“失时”现象,早期儒家有婚配救济的经学理念筹划,对后世婚姻救济的行政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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