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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摘要

并政发[2019]11号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当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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