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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要

<正>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除本条第四、五款情形外,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三、第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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