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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平衡税负,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现对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的计税基点,以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二、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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