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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正确地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外生育费,是关系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使计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科学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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