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世纪桥》 >关于“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理解与适用--以松桃县姚某毒品犯罪为例

关于“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理解与适用--以松桃县姚某毒品犯罪为例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不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而一律“不以纯度折算”。这看似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但事实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违背了刑法总则相关原则,有违我国刑法总的立法宗旨。为此应加强和弘扬法治精神,通过法律解释以保证该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