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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原来在一家研究设计院上班,1998年,以标准价购买了原单位的房屋一套,共交款39465元。当时单位和我约定:购房后本人要求离开设计院工作时,必须将房屋退还。2000年,设计院的上级单位将我调至工程公司工作,工程公司也分给我一套福利住房,我交纳了房款。设计院得知后,天天追着我要求退还原有房屋。请问,工作调动后原购公房非退还不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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