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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失物所要报酬不合法

         

摘要

<正>不久前,我在一家商场购物时丢失了钱包。第二天,我接到了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打来的电话。工作人员通知我去领取钱包,但却要我支付100元的报酬。工作人员称,我所付的100元现金中,将有30元作为报酬给捡到钱包的人。请问,这种报酬合法吗?湖北/宫小姐刘法官:《物权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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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支部生活》 |2010年第10期|70-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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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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