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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贿赂的识别与审计

         

摘要

一、对直接给付行为和账外或暗中收受回扣进行识别与审计按照《暂行规定》,直接给付行为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采用的手段主要是账外、暗中或造假账的方式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和个人财物包括现金、实物等。此外还包括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这是一种直接给付现金、实物或其他手段的行为,是一般的商业贿赂。这种商业贿赂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也未必一定发生在交易达成之后,也不是针对某次具体的交易,因此不是回扣行为,也不是附赠行为,而是为了笼络客户而在平时下的饵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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