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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生效前设立的有限合伙地位问题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摘要

正引言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弥补了我国商事主体制度中有限合伙法律层次立法缺位这一重大漏洞,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然而在诸多地方立法中,有限合伙却早已崭露头角。例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3月2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三章(第53条至69条)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又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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