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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探讨

     

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奋斗目标,在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道路问题上,学者们却是各抒己见,意见纷争。本文将就我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必然性及其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可能局限、代价及克服措施等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历史必然性 法治道路的选择,理论界有几种提法:苏力教授提出法治的本体资源法治论方案①;蒋立山学者提出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观点;刘瀚教授提出折中主义法治论方案②;汪太贤学者众法治基础的角度,对观念转变论、经济条件论、德治同步论、“良法”基础论作以辨析③;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或法治自然演化论的观点。我们这里仅对两种颇具代表性的、又相互区别的,即政府推进型和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观点进行比较,并由此得出我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论点。 所谓政府推进型法治,是指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进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和建构出来的;而社会演进型法治,是指法治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产物。我们认为,我国之所以选择政...

著录项

  • 来源
    《行政论坛》|2000年第4期|P.|共3页
  • 作者

    肖丽华; 刘立民;

  •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总工会组织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理论;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7 14: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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