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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比较研究

         

摘要

<正>在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已通过立法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且随着司法判例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救济体系。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制定与数次修改中未规定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的救济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实现。本文通过比较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发展,结合我国相关问题的司法判例,反观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现状与不足。

著录项

  • 来源
    《行政法论丛》 |2015年第0期|290-303|共14页
  • 作者

    马超;

  •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行政法;民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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