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摘要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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