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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性质之辨析

         

摘要

从土地经营权的渊源、立法目的、物债二分的基本规律、概念术语、登记对抗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之理由明显要强于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之理由。债权论无法解释在租赁、入股、抵押等情形下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之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所规定之土地经营权在概念上及性质上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应当统一续造为物权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不宜将土地经营权区分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和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尤其不宜按照流转年限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这个标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进行物债区分。土地经营权之设立及存在乃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逻辑前提,土地经营权宜采当然设立主义,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同时备注一并设立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处分该权利,是否以出让、租赁、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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