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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对可设想性原则的表述和使用

         

摘要

休谟可能最早表述了“可设想性蕴涵(形而上学的)可能性”的原则,并在他关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自然齐一律、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事实真理的根据、外部事物的存在性等等的怀疑论论证中多次使用.其中有些使用是合法的,其论证是有效的;但另外一些使用是不合法的,其带有怀疑论色彩的哲学结论是高度存疑的.追根究底,是因为休谟没有清晰的必然性观念,特别是没有分层次的必然性观念,这导致他对可设想性原则的有些表述有严重问题,他的基于可设想性原则的有些可设想性论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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