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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治权力平衡型村治模式看自治权的回归与实现——广东省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的宪政意义

         

摘要

村民自治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当然是作为村民自治体成员的村民,其内涵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当今的村级自治实践中,自治主体异化为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变为村官自治,自治权的行使严重缺位,民主被"虚置",导致基层社会矛盾交织,新农村建设陷入瓶颈.本文通过对广东省云浮市自治权力平衡型村治模式的探讨,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深入剖析其动因、过程与宪政意义,发现坚持地方自治的理念,推行地方自治的试验,发展地方自治民主制,这才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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