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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资源用途管制与市场配置的法律调适

         

摘要

水资源用途管制是政府基于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和公共利益需要而干预市场的一项专门制度,我国两级水权市场上相关主体的行为均需要贯彻落实该制度要求.当前,水资源要素市场存在政府职能边界不清、水资源用途管制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失灵问题,以及初始水权配置中市场缺位、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设进程缓慢、水权市场运行基础薄弱等市场不足的问题.应对这些问题,需要从优化政府管制和健全市场机制两方面进行法律制度调适.具体措施包括: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基准,明确政府管制的职能边界;通过构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沟通协调机制、适度放松机制、决策参与和监督机制,提升政府管制效能;构建和完善水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水权交易利益补偿制度、水市场运行的支持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用途管制与市场配置的协调、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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