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州学刊》 >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研究

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研究

         

摘要

在集团诉讼的通知方式上,与美国不同,许多国家都明确排除了直接通知原则:澳大利亚以公告为原则;加拿大以"合适的方式"为原则;韩国以全国性日报的公告为原则.各国在通知内容上都追求完善,通知实施与费用原则上由原告集团承担.我国未来选择集团诉讼的通知方式时,对赔偿请求额较大的集团成员应直接通知,对其他集团成员由法官裁量.通知的具体内容由法院决定,费用原则上由原告承担.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