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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以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挖掘权的平衡为视角

         

摘要

新发展环境使金融机构的潜在客群数量激增,对金融数据进行挖掘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朝普惠金融方向发展的必然举措。伴随金融数据价值的提高,保护金融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日益成为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新内容。在数据挖掘冲击金融隐私权的困境中,金融机构急于在数据挖掘与保护金融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对金融数据的有效利用。为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挖掘权的平衡,可在将金融数据定性为财产性权益的基础上,将通知金融客户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挖掘行为的前置条件,以脱敏规制作为数据挖掘的程度标准,并在金融客户主张挖掘行为侵犯其金融隐私权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综合规制金融机构的数据挖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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