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客体辨析

         

摘要

2020年11月11日新《著作权法》修订完成,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肯定了“节目说”的理论,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节目说”认为“制作节目”等同于“传播节目”,混淆了“传播”与“创作”的关系。国外“节目说”的立法模式也饱受争议。“信号说”的观点,既能有效防止广播分流,损害广播组织的利益,又能维持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平衡,不至于造成法律逻辑的混乱。广播组织权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信号说”的观点不会动摇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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